2017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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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2017-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告编号:2016-059), 2016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计划的议案》(公告编号:2016-074),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已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8号)(公告编号:2017-004)。

现将本期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债券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期间: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9日

募集资金:人民币 3亿元

票面利率:6.5%

起息日:2017年1月19日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甲方”)已完成“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6.5%。截至2017年1月19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划入公司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29,730万元。

为规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7 年1月19日,公司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受托管理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或“监管银行”)签署了《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募集专户的开立

1.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专户。

1.2 募集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包括支付本期债券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3 甲方应根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存入募集专户。

1.4 甲方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安排。

1.5账户监管期间,应关闭网上银行支付、通存通兑、电话银行等功能。

第二条募集专户资金的使用

2.1 甲方使用募集专户内的资金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用款申请/划款指令,并附相关的用款凭证。若乙方认为甲方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丙方发送划款通知书(详见附件一),丙方收到乙方确认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约定的划款通知书,经表面性审查一致并确认划款指令加盖印鉴和授权人签章(签字)与预留印鉴样本相符后,应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其中,划款指令需记载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2.2 募集专户内的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募投项目或经依法变更后的项目,甲方调用募集专户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供由董事会作出的最近一期调用募集资金的计划,且该次调用符合《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之用途。

2.3 甲方应在首次调用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发行费用除外)的2个工作日前,向监管银行出具载明资金用途、交易对手、交易金额等基础信息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备案表》(详见附件二),并提供《交易协议》等必要、合理的单据、资料。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进行放款。

2.4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除因丙方过错致使募集资金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丙方对甲方、乙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募集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调用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募集资产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将拟调用资金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给丙方的,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调用申请。

2.5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季度提供专项对账单,且丙方并保证其提供单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丙方应于本期债券每年还本付息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乙方出具上一年度的《专户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募集专户资金使用支取情况和余额情况。

2.6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约定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

2.7甲方同意,乙方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查询专户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乙方提供的有效授权书或介绍信。

2.8 丙方连续三次或存在其他严重不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在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第三条偿债专户的监管

3.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银行开设唯一的偿债专户,并应按《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偿债资金存入偿债专户。

3.2 偿债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基于《募集说明书》约定募投项目或经依法变更后的项目而产生的收益、甲方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

3.3 偿债专户内的资金专项用于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

3.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日的5个交易日之前,甲方应将应偿付的债券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债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及提前兑付日等,下同)10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并在到期日2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如丙方确认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资金足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则应于约定本息到期兑付日前第四个工作日当天向甲方、乙方报告。

3.5在本期债券本金到期日前2个交易日,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将当期应付本息从偿债保障金专户足额划拨至本期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3.6甲方使用偿债专户内的资金用于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时,应向丙方发出加盖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凭证,划款凭证需记载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3.7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除因丙方过错致使偿债资金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丙方对甲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偿债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调用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偿债资产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将拟调用资金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给丙方的,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使用申请。

3.8甲方不能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日期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时,丙方应当在约定本息到期兑付日前第四个工作日当天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前不允许甲方自行支配募集专户、偿债专户的资金,甲方对此无异议。

3.9账户监管期间,应关闭网上银行支付、通存通兑、电话银行等功能。

第四条专户的开立和费用

4.1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4.2在募集专户有效期内,开户银行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并从募集专户资金中扣收。

4.3 在偿债专户有效期内,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并从偿债专户资金中扣收。

4.4甲方在丙方处开立的相关账户详情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

户名: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2305000120010007220

开户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

偿债专用账户:

户名: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4030010120010001652

开户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

第五条监管费及其他费用

5.1监管费由甲方按本期债券项下实际存续期间向丙方按年支付(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具体方式如下:

监管费=本期债券实际募集金额×1.2%/年(年费率)

甲方应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第一年监管费。若第二年本期债券存续,甲方需在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届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监管费。以此类推。

5.2丙方指定收取监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

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

账号:0223050001262107000003

因监管账户使用及所监管的募集资金在汇划过程中产生的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电费、电汇费、账户管理费等),由丙方按照监管部门和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

5.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监管费用和其他银行费用的,丙方有权在监管账户内直接扣收。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