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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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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7-00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分别于 2016年 5月14日、2016年10月20日披露了公司与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的诉讼及其进展情况,具体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17)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6-029)。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苏01民终9043号),裁定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红太阳与本公司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存在合同纠纷,其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付货款3101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前期审理情况

1、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苏0118民初1425号),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1万元及违约金620.2万元,同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6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合计23.316万元,由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公司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1425号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1425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红太阳承担诉讼费用。

三、目前进展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6)苏01民终9043号),裁定如下:

1、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

2、驳回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的起诉;

3、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红太阳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8160元,由一审法院全额退还;弘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60元,由本院本额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 01 民终904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