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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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7-00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于2017年1月23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6日到账,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为: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431900228310899

以上账户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用于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民先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和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7-00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5号),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人民币263,620,386股普通股(A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2.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409,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55,590,992.68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和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900228310899,截至2017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2,957,999,992.6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李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