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1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7年1月26日(周四)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晚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5),上述公告于2017年1月10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提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晚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完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会议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26日(周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25日—2017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下午3:00至2017年1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 将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0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科东四路11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对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议案1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受托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持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授权及该授权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1月23日的上午9:30—12:00,下午1:30-4:3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28
2、投票简称:成路投票
3、投票时间:2017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成路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需要表决两项议案,其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
2、联系人:郭皓 张磊
3、电话:028-85003688
4、传真:028-85003588
5、邮箱:zqb@cdlq.com
6、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网络投票期间, 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 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附:委托授权书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1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6号)。现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2017年1月1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公司股东李勤提交的《关于向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李勤提议将《关于提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十五项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对李勤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李勤本次所提出的临时议案不满足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并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说明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
公司董事会未将李勤相关的提案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审查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述条款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非股东提交的任何临时提案均应该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各项决议程序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从提高股东大会决议效率的合理性角度而言,股东大会无需也不可能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表达自身各种观点的自由,仅能保障符合公司利益,有关公司事宜的提案的提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审查股东提案资格、临时提案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以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
(二)董事会对股东李勤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审核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基于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于2016年3月7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四川监管局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公司章程》第37条所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董事会认为李勤本次所提出的临时议案不满足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