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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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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17-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7-00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内容详见2016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4)。

在上述决议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了《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继续使用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3个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实施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结构性存款;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投资币种:人民币;

存款金额:50亿元;

资金来源: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预期收益率:产品年化收益率3.20%;

成立日(起始日):2017年1月20日;

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无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使用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的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投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将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含本次交易):

1、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与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签署了单位通知存款开立协议,存款金额30亿元,公司将根据资金计划,随时支取;存款以支取日计息,利率为央行基准利率上浮48%。公司管理层 根据资金计划及募投项目进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继续予以保留。

2、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与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签署了购买理财产品协议(中信理财之共赢利率结构16772期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购买金额为50亿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0%或3.70%,起始日:2016年9月13日,到期日:2016年12月13日。

2016年12月13日,上述50亿元的“中信理财之共赢利率结构16772期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已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3,989.04万元,公司将本金50亿元收回到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内容请详见12月14日的《中国动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01)。

3、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了《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金额50亿元,起始日:2017年1月20日,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为人民币80亿元。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的《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0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11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纪武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邹积国、童小川、金焘、张华民、张元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此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高晓敏、吴念、刘藏会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此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此次会议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了此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期权的作废、收益限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 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 议案名称: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2、 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的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3、 议案名称:其他重要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至 4;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至 5;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 至 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860名激励对象需要回避表决,其中刘宝生为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焘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2研究所所长、童小川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4研究所所长,故关联法人股东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2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4研究所需要回避。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进进、米昂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1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遵循《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6年12月6日公告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1月6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年1月7日公告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统计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自查后认为,公司已于2016年5月23日发布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投资者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有所预期。

同时,根据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所出具的《关于买卖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其在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是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国动力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1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动力”)于2016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现就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2,425,268股,发行价格29.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82,272,986.4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80,519,686.4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8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为28110701012800497447。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向全资子进行增资,增加其资本金。上述内容请详见2016年12月6日的《中国动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2016-097)。

2016年12月23日,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6年12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122.11万元,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上述自有资金。上述内容请详见2016年12月23日的《中国动力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6-105)。

2016年12月29日,公司按照募投项目2017年资金使用计划,分别向子公司拨付募投项目资金,具体如下: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瀚动力”)28,600.00万元、上海中船重工船舶推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推进”)12,000.00万元、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耀重工”)5,949.00万元、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电推”)28,000.00万元、武汉海王核能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核能”)20,100.00万元、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船柴”)12,000.00万元、、河柴重工13,300.00万元、风帆有限59,414.00万元,共计179,363.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9家子公司分别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中信银行福码大厦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2017年1月24日,上述9家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表中的9家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表中的3家银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上表中的9家子公司对应的账号,截止2016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上表中的9家子公司对应的账户金额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上表中的9家子公司对应的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冯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中国进出口银行每月10日前、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及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