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04
债券代码:112243 债券简称:15东旭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具体的收购方案仍在协商和沟通中。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股票代码:000413、200413)已经自2017年1月25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东旭债,债券代码:112243)正常交易。预计股票停牌时间为10个交易日。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如上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至少每五个交易日 发布一次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0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7年1月25日上午9:00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九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于2017年1月2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根据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11,074.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的自筹资金。
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现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设立的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公司拟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其中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协议有效期一年。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上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公司认为集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风险控制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司为有效防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业务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制订了上述风险处置预案。上述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理方案,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得较为周全,可有效防范、降低风险,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0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074.78万元,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1,104,928,457股A股股份,发行价格为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926,39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2016年8月1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全部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方向:
■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11,074.78万元。公司拟对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内容。
2017年1月25日,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八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已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11,074.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7)第105001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东旭光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已经东旭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东旭光电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注册会计师专项鉴证报告;
2. 独立董事意见;
3. 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4. 第八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5. 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0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共同设立的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公司拟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其中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7亿元,协议有效期一年。
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旭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1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兆廷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A座)写字楼28层2814-2816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根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XC83H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持股财务公司60%,李兆廷先生为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2日,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新设尚无财务数据。
(三)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
双方进行金融合作形成的关联交易余额包括资金结算余额和实际信用余额的上限。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财务公司开展资金结算及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支取存款时,财务公司根据公司账户余额情况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4)公司有权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2、结算服务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公司账户的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需求;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的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它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公司应协助财务公司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转账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以优惠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费率为公司提供其他结算服务;
2、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7亿元。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期限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正式《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一年。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确保长期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其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关于本次东旭光电与东旭集团交易事项,已于2017年1月25日经东旭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东旭光电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确保公司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4、《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处置预案》;
5、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0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10日 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下午15:00至2017年2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B股投资者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3个交易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8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传 真: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2、现场登记时间:2017年2月8日上午9:00-11:00, 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电话: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联系人:王青飞 杨秀权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八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413
2. 投票简称:东旭投票
3.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未设总议案。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7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指示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