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于2017年2月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7]01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 或“公司”)2017年1月23日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2)的处罚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6年9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力帆乘用车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信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力帆乘用车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力帆乘用车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力帆乘用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力帆乘用车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 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 责成力帆乘用车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工信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力帆乘用车在2016年已全面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所涉的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并已研制完成前述两款车型的替代产品(即:LF7002FEV纯电动轿车和LF7004FEV纯电动轿车)。LF7002FEV已进入工信部2016年9月3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7批),LF7004FEV已进入工信部2016年10月31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9批),上述两款新车型均已被纳入工信部2016年11月24日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

目前,力帆乘用车已将整改方案向工信部进行了汇报,下一步将按工信部要求尽快上报正式整改报告,争取早日接受整改验收,以尽快恢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公司将视整改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