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1月2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2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9名,其中,8名董事参加现场会议,1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公司2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根据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向下述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65,000万元(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外币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开证、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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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为乌海化工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实际授信、借款金额以银行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以其聚氯乙烯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临2017-006)。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下列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1、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15,000万元融资租赁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保证金及利息等,担保金额合计约17,626.43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3年)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担保事项因乌海化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远东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7-007)。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分别于2016年7月、8月从公司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141,155股,回购价格1.62元/股,回购资金228,671.10元;注销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注销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将由11,510,143股减少至11,368,988股;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后,剩余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由5,010,985份减少至4,869,830份,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由2,823,090份减少至2,772,678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股份总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7-004)。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一)》。
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56名激励对象的3,758,239份股票期权的行权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2,416,918,952股增加至2,420,677,191股。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应由2,416,918,952元增加至2,420,677,191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二)》。
因上述激励对象离职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1,155股,使得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41,155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420,677,191股减少至2,420,536,036股。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应由2,420,677,191元减少至2,420,536,036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
鉴于上述股票期权行权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增加,因此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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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鉴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减少,因此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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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二)》。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也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1月2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2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2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3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分别于2016年7月、8月从公司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141,155股,回购价格1.62元/股,回购资金228,671.10元;注销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注销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将由11,510,143股减少至11,368,988股;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后,剩余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由5,010,985份减少至4,869,830份,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由2,823,090份减少至2,772,678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股份总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注销其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相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7-004)。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分别于2016年7月、8月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141,155股、注销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决定注销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6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鉴于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草案修订稿删除了股权激励计划与重大事项的时间间隔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和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8月8日,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21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09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51元/股。
6、201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共计371.88万股;同时,决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共计153.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决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15年8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合计163.1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
2015年8月11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合计440.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15年1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11月9日,共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64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5年11月28日,公司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上述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10、2016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因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31元/股调整为3.22元/股,数量由3,479,000份调整为8,769,224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0.64元/股调整为12.08元/股,数量由1,120,000份调整为2,823,090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8月3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的相关登记手续。
11、2016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因相关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8,632,60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份进行行权,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411,545份进行行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11月8日,上述满足解锁条件的8,632,607股上市流通。
2016年12月14日上述满足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股完成认购和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于2016年12月16日上市流通。
12、2017年2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已分别于2016年7月、8月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141,155股、注销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决定注销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依据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彭钰于2016年7月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
因此,原激励对象彭钰持有的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和价格
彭钰于2014年10月取得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4万股,对应第三个解锁期(40%)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原为5.6万股,认购价格为4.09元/股。鉴于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041606元)、于2016年7月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送红股5.06872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27488元;每10股转增股份10.137443股)。彭钰持有的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变更为141,155股。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4.09/(1+0.5068721+1.0137443)
=1.62元/股 (结果保留2位小数)
(注: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实际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1,155股,回购价格为1.62元/股,回购资金228,671.10元。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公司实施2014年度和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派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将对应的分红款派发给激励对象;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将收回代为收取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因此,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应的2014年度和2015年度分红款目前由公司代管,将在办理该等股份回购注销的同时由公司收回。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数量
1、注销的依据
公司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分别于2016年7月、2016年8月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六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
因此,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获授的相应股票期权应注销。
2、注销数量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合计注销股票期权191,567份。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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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目前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510,143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至11,368,988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1,155股,回购资金228,671.10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现有股票期权7,834,075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5,010,985份,预留部分2,823,090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完成后,公司剩余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减少至4,869,830份,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减少至2,772,678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股份总数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已离职,因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离职后不应再享受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离职后不应再享受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注销其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相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合法决策及授权,公司本次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数量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宜
通知债权人暨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彭钰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141,155股。本次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7-004)。
2016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56名激励对象的3,758,239份股票期权的行权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2,416,918,952股增加至2,420,677,191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情况的公告》(临2016-136))。因此,本次回购注销上述141,155股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至2,420,536,036股,注册资本将减至2,420,536,036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拟以其聚氯乙烯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2、远东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融资租赁需由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详细情况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7-007)。
4、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述公司为乌海化工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拟以其聚氯乙烯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公司为乌海化工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4624607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1年9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注册资本:181671.0922万美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
经营范围:(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印刷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机械、电器、电气、仪器、仪表(以上包括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软件、技术(有相关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及房地产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二)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软件、技术;租赁财产处置业务;(三)经营性租赁业务,包括: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子仪器、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印刷设备等租赁业务;租赁财产买卖。(四)租赁交易、融资、投资、管理等各类管理咨询服务。(五)商业保理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六)经商务部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远东宏信有限公司,持股100%。
公司简介:远东租赁提供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财务及资金问题,并为客户提供财务管理、商务运作、资产管理、管理咨询等全方位增值服务,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等多个产业有突出优势。远东租赁的股东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系中化集团核心成员。
关联关系:远东租赁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乌海化工以其聚氯乙烯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截至目前,融资租赁合同尚未签订,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1、承租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出租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3、租赁物:
乌海化工聚氯乙烯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该等设备原值合计16,376.80万元。
4、融资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5、租赁期限:3年。
6、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7、租金及支付方式:
3年租金、保证金及利息等总计约17,626.43万元,租金按季支付,共计12期。
8、租赁物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实施前,租赁物所有权属于乌海化工;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属于远东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乌海化工。本次交易的标的物从始至终由乌海化工占有并使用,虽有所有权的转移,但不涉及到资产过户手续。
9、担保措施:由公司为乌海化工该笔融资租赁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本次融资租赁交易事项的目的和影响
1、乌海化工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是为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2、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2017年2月4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下列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1、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开展的15,000万元融资租赁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保证金及利息等,担保金额约17,626.43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3年)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临2017-006)。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羽跃
5、注册资本:26,0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水泥、电石。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批发销售:焦炭、兰炭、石灰石、白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乌海化工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130,293.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35,071.02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1,895.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330.02万元。
截止2016年9月30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136,142.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85,339.39万元;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45,651.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268.37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远东租赁开展的15,000万元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目前,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尚未签订。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即乌海化工与远东租赁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期限3年)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但按法律规定及主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担保范围: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远东租赁对主债务人乌海化工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利息等。担保金额约17,626.43万元。
4、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2个月
3、担保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担保事项因乌海化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远东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对除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622,650.92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49.89%。
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对除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647,277.35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55.81%。
上述担保中,子公司之间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扣除子公司之间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447,277.35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07.67%。
(二)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生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