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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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1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8日(星期三)上午9:30—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7日下午15:00至2017年2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共好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281,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 440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3, 140,0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03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41,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74%。

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5名,代表公司股份3,204,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41,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28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04,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28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04,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转让参股公司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回避表决167,95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5.2788%;同意8,322,526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04,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