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 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9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A 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没有 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8号)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9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852.4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7,143.53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 008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两份《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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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合计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852.47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纯工艺系统模块化生产项目、医药类纯水配液系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匡志伟 、王江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在上海市。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