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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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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7-009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8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7日下午15:00至2017年2月8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石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56,388,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9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950,7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6,437,8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3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9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4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06%。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1 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88,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984%;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3%;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13%。

2、议案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88,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984%;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3%;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桥、王媛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7-010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标厦门市水务大厦节能改造技术工程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华生物”)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节能”)收到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城光节能已成功中标“厦门市水务大厦节能改造技术工程项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厦门市水务大厦节能改造技术工程项目

2、招标人: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3、采购编号:天和[厦]招(能源管理)字2016-198号

4、项目地点:厦门市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

5、招标内容:厦门市水务大厦照明系统、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改造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6、项目建设期及节能分享期:建设期:180个日历日;节能效益分享期10年以内(包含10年);节能效益享比例:业主20%,城光节能80%。

二、招标人情况介绍

招标人: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06月27日

注册资金:3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铁志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6235B

经营范围:从事水务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经营,包括自来水和直饮水的供给、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源建设、给排水设计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安装、水质监测及仪器仪表检定等。

三、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中标和顺利实施有利于增强城光节能的市场竞争力,对城光节能上半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营业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城光节能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7-011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标G107宜章(西)绕城公路照明工程投融资法人

招标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华生物”)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节能”)收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城光节能已成功中标“G107宜章(西)绕城公路照明工程融资代建法人招标项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标项目概况

本招标项目G107宜章(西)绕城公路照明工程融资代建法人招标已由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宜发改投资【2016】21号文件立项,以宜招标核【2016】65号批准采用融资代建+EMC方式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

1、项目名称:G107宜章(西)绕城公路照明工程融资代建法人招标项目

2、招标人: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采购编号:ZKGSG-ZB-20160355

4、建设地点: G107宜章绕城公路第二合同段及五岭大道

5、规模:总长8.01公里。总投资17949234.17元(灯具部分175万,灯杆及基础部分16199234.17元),其中:灯具投资采用EMC建设模式;灯杆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采用融资代建模式;数量、规格、金额以实际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宜章县财评为准。

6、建设内容:安装路灯538套,安装路灯箱式变电所6个,敷设电缆33940米,并进行其它辅施工(具体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二、招标人情况介绍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位于宜章城关镇文明南路。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参与城镇管理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城镇综合管理工作;并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中标和顺利实施有利于增强城光节能的市场竞争力,对城光节能上半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营业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中标后,城光节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资产管理等按相关程序招标确定。该项目的具体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7-012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生物”)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节能”)收到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换发的《高新企业技术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3000271,发证时间:2016年12月6日,有效期三年)。城光节能于2013年9月2日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为城光节能第二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城光节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对其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肯定,将进一步提升城光节能自主创新能力,对城光节能及南华生物的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8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033号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2月8日下午14:50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 号财信大厦13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石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156,388,64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0.193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76,437,89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4.532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会议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贵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秦 桥

___________________

王媛媛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