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16年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7-007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16年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保荐机构,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责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公司于2017年2月7日收到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16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9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上述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2016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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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地产”)由原来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股份”)重组更名而来。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没有发生变动。
一、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1.1 股改方案简述
1、方式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公司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
2、支付数量
以200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356,902,274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5股的比例支付对价。在该等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56,902,274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3、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1.2 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股改方案实施过程及时间如下:
方案公布日 2005-10-24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10-24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5-11-0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5-11-21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5-11-2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 2005-11-30至2005-12-02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5-12-02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5-12-20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5-12-22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追加对价的实施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的相关承诺
根据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如下:
1、同意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授权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董事会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同意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报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授权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此方案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对股份获得流通权后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法定最低承诺。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食品集团)还作出了以下特别承诺:
(1)现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光明食品集团所增持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光明食品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高于30%;
(3)光明食品集团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公司2005年度至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5%,并保证在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4)如果部分社会法人股股东由于未联络到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相应支付对价,其应付对价部分股权将由光明食品集团代为先行支付。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一直关注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和信息披露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1 、上述承诺人已经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并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2 、上述承诺人已经按照承诺代为支付的对价中有部分社会法人股股东尚未将相关股份对价归还给承诺人,因此,这部分股份待其归还对价后方可申请流通。上述承诺人已经先行支付了对价,相应的承诺已经履行。
三、其他事项
光大证券作为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原指定邱小兵先生为保荐代表人。2007年5月11日光大证券通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邱小兵先生已调离,不再从事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工作,光大证券另行指派侯良智先生履行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工作。本次变更后,光大证券指派的光明地产(原“海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为侯良智先生。
保荐机构盖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侯良智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