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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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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 公告编号:2017-009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8日15:00至2017年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A区17座3层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03,963,0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8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3,855,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7,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7,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7,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63,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63,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63,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榕基“易贸”商务平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60,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0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VR体验馆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51,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755%;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60,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0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3,951,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755%;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0028号

致: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2月9日;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8日15:00至2017年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9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均为截至2017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203,963,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1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10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73%。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所持股份总数203,963,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10%。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榕基“易贸”商务平台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VR体验馆项目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24日已经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连 莲

王雪莲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