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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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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
21名责任人员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6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

21名责任人员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6号),因公司和张益胜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张益胜先生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6年9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2017]14号),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益盛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益盛药业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

经查明,益盛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

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安制药)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针对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益盛药业未依法予以披露,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毕建涛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王玉胜等人属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截至2015年11月,益盛药业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98年底1999年初集安制药增资扩股时,大量员工甚至外部人员都了解到可以以他人名义购买集安制药股份,益盛药业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或亲属当时即成为被代持股东。其中,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本人为被代持股东,李国君和于培峰有亲属为被代持股东,而刘建明本人即为代持股东,该等人员均知悉委托持股情况。

至迟于2012年3月,由于代持股份限售解禁,涉及减持资金分配和税费处理,经相关人员反映,李铁军获知代持股的详细情况,随即向张益胜汇报,张益胜要求李铁军不要声张,并安排益盛药业相关部门负责代持账户的减持工作,希望通过减持消除隐患。后益盛药业召集相关股东确认股份和减持方案并开始减持,2012年底第一次分配减持款。杨力、肖波华、张祖英、曲波、尹笠佥、李方荣均至迟于2012年底知悉委托持股情况。白志强自2000年起担任益盛药业董事,声称不了解相关情况,但没有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益盛药业股权登记表,代持股份管理专题会议情况说明,减持资金管理情况说明,相关股东的出资声明,益盛药业相关报告和公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4年6月,我会发现益盛药业存在上述情形。经查明,我会认为,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张益胜、李铁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王玉胜、尚书媛、王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作为益盛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依法应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致歉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21名责任人员)》原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截止目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正式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7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9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铁军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8号),因涉嫌内幕交易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盛药业”)股票,中国证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铁军)》([2017]17号),原文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铁军内幕交易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铁军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益盛药业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经前期沟通和考察,2013年10月底,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位于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万福村,以下简称万良人参市场)实际控制人杨某宇等拜访益盛药业,介绍了万良人参市场,并重点介绍了万良人参市场正在争取人参中药材质量可追溯认证体系资质及人参交易专营许可资质。益盛药业董事长张某胜对此很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收购万良人参市场100%股权。

2013年11月20日,张某胜召集李铁军、王某、毕某涛、薛某民等人开会商议与万良人参市场合作事宜,会议议定:益盛药业拟通过发行股份收购万良人参市场100%股权,价格待调查评估后定。

2013年11月22日,杨某宇等与张某胜、李铁军及中介机构人员开会,进一步洽谈合作事宜。23日至26日,李铁军带领中介机构人员前往万良人参市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2013年11月底,万良人参市场杨某宇、于某香再次前往益盛药业,称万良人参市场正在积极争取承担人参质量可追溯认证体系建设项目,万良人参市场方面正着手办理手续,益盛药业方面可等待结果。

2014年3月29日,张某胜得知万良人参市场的人参质量可追溯认证体系资质已办妥。次日,张某胜、李铁军、王某携中介机构人员与万良人参市场于某香等人会面,双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定益盛药业向万良人参市场股东定向发行股份收购万良人参市场100%股权。

2014年4月1日,益盛药业发布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于2014年3月31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后双方合作因故终止,益盛药业未公告收购万良人参市场的具体情况。

在考虑收购万良人参市场期间,张某胜曾与长白山皇封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封参业)洽谈收购,并提出了初步合作意向及收购方式。

与万良人参市场终止合作后,益盛药业于2014年5月与皇封参业方面启动收购洽谈,并于2014年6月27日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复牌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皇封参业100%股权。后因双方存在分歧,收购终止。2014年10月25日,益盛药业发布公告称2014年10月2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

我会认为,益盛药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属于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同时,为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筹集资金还属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属于公司增资的计划。在益盛药业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3年11月20日形成,2014年4月1日公开。李铁军不晚于2013年11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益盛药业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12月中旬,益盛药业预测全年未经审计的利润在8600万元至9600万元之间。2014年1月10日,李铁军和毕某涛向张某胜汇报2013年利润情况,并建议考虑向股东分配利润。张某胜表示同意,并提议同时进行“高送转”。一两天后,李铁军和毕某涛向张某胜建议每10股支付1元现金股利,并建议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方案转增股本。张某胜表示同意,并要求李铁军组织召开董事会讨论。2014年4月4日,益盛药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当日,李铁军将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发给全体董事。4月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4年4月9日,益盛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

我会认为,在益盛药业发布公告前,其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月10日形成,2014年4月9日公开。李铁军于2014年1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铁军控制“王某胜”“王某”账户内幕交易“益盛药业”

(一)李铁军实际控制“王某胜”“王某”账户

益盛药业上市前至我会调查时长期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另案处理),受托持股的股东为王某胜、尚某媛、王某、刘某明。2012年3月相关股份限售解禁,代持股东会议授权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铁军负责对代持股份进行减持,由益盛药业证券部具体操作。王某胜等4人将证券账户交给益盛药业证券部的李某,李某立即修改了密码,除李铁军和证券事务代表丁某君外,李某未将修改后的密码告知任何人。

管理前述账户期间,李铁军实际支配账户内资金,在代持股东未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李某以相关账户内减持所获资金从事营利活动。

此外,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王某胜”“王某”账户交易使用的电脑高度重合,主要由李某在益盛药业证券部办公室操作下单。

(二)“王某胜”“王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益盛药业”

内幕信息公开前,“王某胜”账户买入“益盛药业”910,396股。卖出后实际获利4,289,617.90元。

“王某”账户2014年1月21日买入5,000股“益盛药业”,卖出后实际获利155,942.8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话记录、益盛药业相关公告和会议记录、代持股份管理专题会议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数据和银行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4,445,560.7元,并处以罚款13,336,682.1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铁军)》原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截止目前,李铁军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正式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