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联化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4

债券代码:112059 债券简称:11联化债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联化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2016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利息7.3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20日,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2月20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联化债”持有人。2017年2月20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1联化债”,债券代码“112059”。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7年1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11联化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7.30%不变。另外,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11联化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1联化债”的回售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0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7、起息日:2012年2月21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担保情况:无。

10、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结果维持为AA,本公司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30%,每张派息额7.30元(含税)。

1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2月21日。

15、年付息次数:1次。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债券“11联化债”的票面利率为7.30%,本次付息每10张“11联化债”派发利息人民币7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5.7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0日

2、除息日:2017年2月21日

3、付息资金到帐日:2017年2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2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联化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总商会大厦17楼

联系人:陈飞彪、任安立

联系电话:0576-84275238

传真:0576-8427523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6楼

联系人:蹇敏生

联系电话:010-85556392

传真:010-85556405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