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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7-007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2月7日以电话、邮件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授信期限1年。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1年。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根据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使用上述银行授信。

本次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n)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7-008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满足公司正常运作周转资金需求,同意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授信期限1年,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1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上述所申请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7-00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

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基本情况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于2016年8月19日发行了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发行期限为3年期。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8月2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本次可交换债券将于2017年2月22日进入换股期,换股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换股期间,金瑞投资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能会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导致减少。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先生、杨乐先生实际控制的金瑞投资持有本公司29,22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1.78%;杨迎春先生持有本公司38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8%;杨乐先生持有本公司4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8%。

进入换股期后,金瑞投资可能会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减少股份。按本次可交换债券当期换股价测算的用于换股股票数量的上限为4,172.5万股,本次可交换债券全部完成换股后,金瑞投资持股数将变更为25,049.3万股,持股比例将变更为44.39%。按此测算,金瑞投资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杨迎春先生、杨乐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上变动为公司根据金瑞投资本次可交换债发行规模所作的测算,实际是否会发生换股以及因换股导致的实际持股数减少的具体数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金瑞投资因其可交换债券投资者换股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