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15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时和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15:00至2017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朱俭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1,907,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2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1,906,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8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2、3、4、5、6、7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16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050号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5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7年1月18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下午15:00时至2017年2月15日下午15:00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1,907,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28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1,906,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28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90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杨 燚
______________
高海洋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