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新奥债”2017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3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新奥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2月27日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发行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简称:“16新奥债”,债券代码:136124),“16新奥债”将于2017年2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3、债券简称:“16新奥债”。
4、债券代码:13612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7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2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86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8、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2月25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本金兑付日:2021年2月25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
2、本次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4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次利息)。
3、本次付息日:2017年2月27日(因2017年2月2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新奥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0.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新奥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50元(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联系人:王红军
联系电话:0316-2597589
传真:0316-2597585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王欣欣、李熙
联系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盛晓多
联系电话:010-66229137
传真:010-66229145
4、委托代理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表:
■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4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东英女士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辞职申请。王东英女士由于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东英女士的辞职申请自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王东英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正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对王东英女士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副总裁史玉江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5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完成新证券发行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于2017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参股公司完成新证券发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2),新奥股份现就公告涉及的参股公司Santos Limited (简称“Santos”)为募集资金而实施新证券发行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Santos新证券发行应履行的程序
在澳大利亚法律框架下根据一般法律概念,公司发行股份的决策权限归属于公司董事会享有。依照Santos公司章程第5条规定,Santos董事会有权:(a)发行公司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股份;(b)决定被发行股票或期权的条款以及在该等股份或期权上设定权利或限制。在该种权限下,Santos董事会应就是否发行新股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需要董事会简单多数表决同意。同时,依据《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7.1条规定:公司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半数以上股东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在12个月内不得发行超过其总股本15%的股份;同时,《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7.2条列示了16种不适用7.1条规定的情形,包括“通过实施证券购买计划(SPP)的股份发行”。
Santos因本次募集资金而新发行股份总数为306,847,537股,依照《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Santos公司章程规定,该新发行股份总数在扣除向合格澳大利亚、新西兰股东推行的股份购买计划而发行的50,847,537股后(注:根据《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7.2条,股份购买计划属于“通过实施证券购买计划(SPP)的股份发行”,不受7.1条“公司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半数以上股东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在12个月内不得发行超过其总股本15%的股份”的限制),Santos自2015年12月15日起12个月内新发行股份总数为263,923,242,该新发行股份占总股本(注:1,774,402,843)的14.87 %,未超过《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7.1条规定的触及股东会审批要求的15%,所以Santos董事会有权决定新股发行事项,就该等股份发行无需召开股东会,也无需征求股东意见。综上,新奥股份作为Santos第一大股东亦无需就Santos发行新股份事项发表意见。
二、Santos发行新股对新奥股份的影响
Santos本次资金募集发行完成后,新奥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United Faith Ventures Limited(简称“联信创投”)仍持有Santos 209,734,518股股份,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股份占比从发行前的11.81%减少到10.07%,持股比例下降1.74个百分点,但联信创投仍系Santos的第一大股东,且为唯一持股10%以上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数据来源于Capital IQ的公开资料)。
三、其他说明事项
新奥股份2017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完成新证券发行的提示性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请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投资者欲了解更多关于Santos的情况,敬请查阅Santos官网https://www.santos.com。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