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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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7-005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2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就与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澳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山西省高院通知,本案已移送公安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太原市府西街9号;

第一被告名称: 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td.(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地址:Level 7, 99 King Street, Melbourne Victoria 3000, Australia(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维多利亚3000,国王街99号7层);

第二被告名称: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2号;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原告进出口公司作为买方与第一被告中信澳公司作为卖方,就双方之间达成的铝锭贸易交易先后签订了若干《外贸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信澳公司应在约定的交货期内按照约定的数量及质量交货,交货量可接受2%的溢短装,交付地点为青岛港保税仓库,进出口公司可以通过电汇或不可撤销的90天远期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为保证上述《外贸销售合同》的履行,第二被告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德诚”)与进出口公司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青岛德诚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卖方中信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规定数量及质量标准交货,如出现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延期等问题给进出口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进出口公司有权根据《保证合同》向青岛德诚主张权利,就全部损失要求青岛德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采用了开立90天远期银行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如约履行了上述《外贸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通过开户行开立了以中信澳公司为受益人的90日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经开户行承兑付款合计89,755,374.78美元。但是,被告中信澳公司却未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告进出口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外贸销售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的情形下,被告中信澳公司作为卖方,收到全部货款却未能向山煤公司交付货物或仓单等有效凭证,违反了按约定交货的核心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进出口公司有权据此要求中信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信澳公司应立即向进出口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本息,并赔偿进出口公司因此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同时,依据《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保证人青岛德诚应当就中信澳公司的上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89,755,374.78美元,以及自原告支付货款之日至被告返还货款之日的利息(利息金额待诉讼中明确)。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院已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已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处理,进出口公司将密切关注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的侦查处理情况,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影响,公司2017年业绩预告已充分考虑本案坏账计提对利润的影响,但由于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的侦查处理程序尚未完成,处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额。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