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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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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17-004

债券代码:110035 债券简称:白云转债

转股代码:190035 转股简称:白云转股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7年2月27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7年3月3日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在2016年2月2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白云转债”)将于2017年2月27日支付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白云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0035

4、发行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50,000 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

6、债券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5 年,即自2016年2月26 日至2021年2月25日。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4号文。

8、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1.0%、第四年1.2%、第五年1.5%。

9、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其中:

I:指年支付的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除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除息日:每年的除息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的后一交易日,除息日当天或以后买入可转债的持有人,不享有此次支付的利息。

11、信用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6 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20%,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4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2月27日

3、本次付息的兑息发放日:2017年3月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白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金额为2.00元(税前)。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的利息为2.0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嘉臣

办公地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

联系人:董新玲、廖开吉

电 话:020-36063593/36063595

传 真:020-36063416

(二)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人:刘智博、乔娜

电 话:010-66568888

传 真:010-6656885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