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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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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21栋A单元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21栋A单元2-3层

设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刘宇

联系电话:0755-88981133

联系人:高卉诗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129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长。曾任建设银行陕西分行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局长助理,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前海基础设施投资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助理经理、副总裁,机构业务执行副总裁。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冯孝忠先生,文学学士,董事。曾任法国兴业(澳洲)有限公司资本市场业务联席董事,获多利有限公司(现称汇丰投资银行控股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港元市场部主管,澳洲联邦银行香港分行亚洲资本市场业务司库及亚洲资本市场主管,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财资市场业务环球金融财资市场董事总经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及保险业务副总经理兼投资及保险业务主管、投资及保险业务总经理兼投资及保险业务主管、财资业务及投资服务总经理兼财资业务及投资服务主管,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董事、财资业务及投资服务执行董事兼财资业务及投资服务主管。现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主管。

李佩珊女士,环球金融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万国宝通银行市场推广助理副总裁,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高级经理,投资产品基金投资服务高级经理,私人银行及信托服务助理总经理。现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产品、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服务助理总经理。

孟晓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MBA),董事。曾任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及审计部经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金前海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坤耀先生,经济学哲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讲座教授,香港岭南大学校长,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董事,香港地铁公司董事,Lloyd George Management Fund董事,香港亚洲卫星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信报财经资深顾问。现任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董事局主席,香港大学明德学院校务委员会主席,深圳前海创新研究院院长,香港九龙仓集团独立董事,香港第一太平公司独立董事,香港汇业财经集团独立董事。

梁家齐先生,文学学士,独立董事。曾任香港期货交易所主席,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香港特区政府经济机遇委员会成员,香港浸会大学财务系顾问委员会成员,香港城市大学财政系顾问委员会成员,香港证券学会教育委员会成员。现任鹰达证券集团主席,香港金融发展局人力资源小组成员。

郑振兴女士,哲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休斯顿浸会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休斯顿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阿肯色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休斯顿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会计学教授、亚洲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总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济分析办公室检验公司会计操纵行为访问学者,路易斯安纳州立大学Ourso杰出会计学研究讲座教授及博士课程统筹,德雷赛尔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杰出访问学者。现任香港理工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讲座教授及学院主任。

沈四宝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纺集团独立董事,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及资深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华贸法律服务联盟主席。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金芳女士,经济学博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明婕女士,工商管理学硕士,监事。曾任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商品配售中心经理助理,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总裁助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投资研究部交易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交易负责人,深圳市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培训咨询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杨栋先生,管理学学士,职工监事。曾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主任科员。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赵晶晶先生,金融学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深圳航空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分析与风险控制专员兼保险业务会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副总监。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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