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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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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7-019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14日。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下午15:00至2月21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陈国民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5,831,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8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0,408,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23,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856,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23,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4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22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68%;反对1,606,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57%;反对1,606,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22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68%;反对1,606,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57%;反对1,606,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218,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45%;反对1,613,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34%;反对1,61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世来、吴卫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