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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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2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川0107民初8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勤,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9日

身份证号码:51302119771019****

住址:四川省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北路168号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维刚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

联系电话:028-85003688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结前,被申请人不得执行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川0107民初858号之一)。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勤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在案件审结前,被申请人不得执行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申请人已就本案保全以其自持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账户号0185535648,证券简称成都路桥,证券代码002628,共147892013股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勤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缓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如需执行上述决议中的部分事项,须经本院许可。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重大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六、其他说明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在2017年1月26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决书》及在2017年2月9日收到的《传票》《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后及时对外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以及于2017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七、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