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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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4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鹅股份”)于2016年10月11日披露了与庄社会、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刘军、杨绿洲、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并于2016年11月24日披露了与庄社会、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杨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0)、《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1)。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桥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庄社会、刘军、杨绿洲、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105民初55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16)鲁0105民初5515号、(2016)鲁0105民初5520号、(2016)鲁0105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1民辖终12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告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与庄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鉴于庄社会已支付全部所欠货款420,000元,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天桥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于近日收到了天桥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天鹅股份撤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天鹅股份负担。

2、公司与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不服天桥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鲁010民初55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于今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辖终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公司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桥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刘军清偿原告天鹅股份设备款1,2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刘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鹅股份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30,000元;利息损失:其中72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1,22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两段合计以9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4、公司与杨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桥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杨绿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鹅股份设备款620,000元。

(2)杨绿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

(3)杨绿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9日止;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限。

(4)驳回天鹅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5、公司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桥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张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鹅股份设备款482,500元。

(2)张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0元。

(3)张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以12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9日止;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38,000元为限。

(4)驳回天鹅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第1项案件被告庄社会已支付所欠全部货款,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第1项诉讼案件已计提的185,000元坏账准备进行转回;上述第2-5项案件尚未判决或执行,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