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13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欧亚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
●回售款到账日:2017年3月21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7.00%,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7.00%并保持不变。
2、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欧亚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1欧亚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欧亚债”债券,请“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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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欧亚债(122127)
3、发行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7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7.0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回售条款: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9、起息日:2012年3月21日。
10、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3月2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3月21日。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欧亚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3月21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欧亚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7年3月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7.0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3.0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欧亚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2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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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欧亚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1欧亚债”债券。请“11欧亚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欧亚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欧亚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和平
联系人:席汝珍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人:徐堃、肖扬
联系电话:010-85556353
传真:010-855564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