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7-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0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浩搏给付吴静波55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2、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2251号)】,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

4、2017年2月22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08号】, 判决如下: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卫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实嘉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峰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世纪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峰

再审申请人北京浩搏因与被申请人吴静波、北京中实嘉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吴静波因该诉讼向原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北京浩搏名下资产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第17和18层共计3000平方米的房屋。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2月22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08号】, 判决如下: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预计本次诉讼将对公司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但由于本次诉讼中吴静波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北京浩搏部分财产,且北京浩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被冻结的财产被执行,则北京浩搏将向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进行追偿,北京浩博将存在追偿风险。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08号】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