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7年3月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17016))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资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4408)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在“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一、召开事由”、“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并增加:“(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部分,增加“4、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部分,增加并修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在“四、费用调整”部分:
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部分:
原表述:“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在“(七)临时报告”部分:
原表述:“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部分:
原表述:“(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原表述:“(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并增加“(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三、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一)在《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
在“(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部分:
原表述:“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二)在《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第(四)项: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关于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资管”)签署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代销服务补充协议》,自2017年3月1日起,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3004)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
即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的办理手续请遵循陆金所资管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C类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7年3月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17017))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资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4407)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在“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一、召开事由”、“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并增加:“(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部分,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部分,增加并修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在“四、费用调整”部分:
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部分:
原表述:“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在“(七)临时报告”部分:
原表述:“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部分:
原表述:“(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原表述:“(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并增加“(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三、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一)在《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
在“(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部分:
原表述:“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在《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第(三)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旗下招商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向养老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养老金账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认购旗下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实施4折费率优惠(固定金额认购费用除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养老金账户范围
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二、适用基金
基金名称: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招商中证500指数
基金代码:招商中证500指数A:004192;招商中证500指数C:004193
三、费率优惠内容
投资上述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4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账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的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四、办理账户认证手续
养老金账户的管理人可通过柜面办理或传真方式向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同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该账户为养老金账户的相关材料(如年金/养老金确认函、社保组合确认函等)。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3单元3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