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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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1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28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号)(《关于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简称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8月20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港”)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东方贸易以 9521.71万元应收钢贸债权折价抵偿给成都中港。本次交易增加你公司2015年税前净利润9130.7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临时公告相关信息,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3)等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在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你公司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对整改落实情况决定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