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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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7-15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5号)的核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57,629,255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6,009,28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84.00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37,735,849.06元(不含税)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人民币1,839,622.6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应为2,460,424,512.3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009,280.00元,股本溢价人民币2,344,415,232.30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6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于2017年1月19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临2017-03号公告)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公司募集资金项目——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有部分设备需从国外进口,需要支付外币进行结算,具体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外币三方监管协议”)。外币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外币的付款业务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外币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三个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6020519017000142(美元账号)、1606020519017000266(欧元账号)、1606020519017000390(日元账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方花旗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方花旗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刘丽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烟台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花旗。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烟台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花旗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方花旗发现公司、工商银行烟台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烟台分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7-16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5号)的核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57,629,255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6,009,28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84.00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37,735,849.06元(不含税)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人民币1,839,622.6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应为2,460,424,512.3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009,280.00元,股本溢价人民币2,344,415,232.30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6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于2017年1月19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临2017-03号公告)

为推动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项目”的实施,公司决定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万华科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临2017-12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上海万华科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华科聚”)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海万华科聚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2531120239。该专户仅用于“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上海万华科聚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上海万华科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方花旗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上海万华科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方花旗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和上海万华科聚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上海万华科聚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刘丽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复印上海万华科聚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查询上海万华科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查询上海万华科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上海万华科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花旗。

6、上海万华科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上海万华科聚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上海万华科聚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上海万华科聚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花旗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方花旗发现公司、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和上海万华科聚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东方花旗、上海万华科聚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