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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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
提示性公告

2017-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7-01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2017年3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萌先生的通知:中植融云已与林萌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书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林萌先生将其持有的宇顺电子13,80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中植融云进行了解除(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解除协议当事人

委托人:林萌

受托人:中植融云

(二)主要内容

中植融云与林萌先生于2016年4月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书》,自《表决权委托书》出具日起,林萌先生将其持有的宇顺电子13,80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9%)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委托权利期限自《表决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三年。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2月28日签署了解除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正式解除。

(三)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中植融云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植融云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24,040,6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87%(其中,通过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526,4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9%;通过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785,8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19,045,0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0.19%。综上,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3,085,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6%。

2、本次权益变动系因股东林萌先生将其持有的宇顺电子13,804,000股股份(占宇顺电子总股本的7.39%)的表决权委托予中植融云进行了解除,导致中植融云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由19,045,090股减少到5,241,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10.19%减少至2.81%。上述表决权委托解除后,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宇顺电子29,281,69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5.67%。

2017年3月1日,中植融云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入宇顺电子950,00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宇顺电子30,231,69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18%。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植融云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林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林萌先生持有宇顺电子13,80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9%,林萌先生将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中植融云。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林萌先生对宇顺电子13,804,000股股份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仅解除了对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本次权益变动后,林萌先生持有上述股份及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39%。

三、其他事项

1、中植融云与林萌先生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林萌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备查文件

1、中植融云与林萌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之解除协议》;

2、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林萌先生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7-01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看好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中植产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中植产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系控股股东中植融云的一致行动人。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看好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

3、增持资金:自筹资金。

4、增持情况:中植产投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5、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嘉华”)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25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1%,中植产投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990,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8%,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的个别数据加总后与合计数据存在尾数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上述公司股份24,990,601股外,公司股东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41,090股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控股股东中植融云,至此,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0,231,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8%。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看好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后续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