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编号:临2017--01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1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山水文化”、“ 上市公司”)股东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纯、连妙琳、侯武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钟安升等五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山水文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钟安升等五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钟安升等五人2016年2月1日至2月17日交易“山水文化”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
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五人于2016年2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6年3月11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钟安升等五人在2016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5日向上市公司发送的有关监管工作函的回复、补充说明、进一步回复及法律意见书中均承认其五人在交易“山水文化”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钟安升与郑俊杰共同出资在深圳市设立两家公司,均为深圳市两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连妙琳、连妙纯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钟安升使用,两人在2015年交易“广聚能源”时,均使用钟安升的手机号码进行操作,在2016年2月交易“山水文化”股票时,均使用同一手机号码进行操作;连妙琳在侯武宏在深圳市设立的公司担任监事,连妙琳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填写的其他联系人为侯武宏;侯武宏在郑俊杰父亲在深圳市投资的两家公司担任监事。以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和第(十二)项规定的“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二、钟安升等五人交易“山水文化”股票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为一致行动人,对上述五人账户持有的“山水文化”股票合并计算。钟安升等五人合计买入“山水文化”股票的数量在2016年2月2日14点17分24秒达到“山水文化”总股本的5%,达到5%的最后一笔交易由连妙琳账户买入。当日收盘后,上述五人合计持有“山水文化”股票的5.95%,之后五账户持续买卖该股票。截至2016年2月17日,上述五人合计持有“山水文化”股票比例为18.04%。钟安升等五人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且共同持有“山水文化”股票5%后及随后每增加5%时,也未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钟安升等五人短线交易“山水文化”股票
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在2016年2月2日合计持有“山水文化”股份达到5%。2016年2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其五人合计买入29,183,092股,买入金额500,790,102元,卖出4,697,124股,卖出金额69,419,298元,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人员询问笔录、“山水文化”的公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之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山西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琳、连妙纯、侯武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短线交易行为,对五人分别作出如下罚款;对钟安升罚款60万元和10万元,合计70万元;对郑俊杰罚款40万元和3万元,合计43万元;对连妙琳罚款60万元和7万元,合计67万元;对连妙纯罚款50万元和8万元,合计58万元;对侯武宏罚款50万元和9万元,合计59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