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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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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06 证券简称:金太阳 公告编号:2017-011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3号文)核准,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64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2,885.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757.4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03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以上金额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325.4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忠军、黄自军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