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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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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022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7年3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张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225,32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49,322,474股的23.73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人,代表股份222,405,128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23.42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2,917,234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0.30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吴思思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303,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41%;反对2,018,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2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823%;反对2,018,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1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强、吴思思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023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融资工具”)。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PPN349号),福星惠誉已于2015年10月30日发行14.1亿元定向融资工具。

2017年3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PPN5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福星惠誉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相关内容如下:

一、福星惠誉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12.9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福星惠誉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三、福星惠誉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福星惠誉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应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五、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六、福星惠誉应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保障房项目的有关重大事项,并于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交易商协会。

七、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福星惠誉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九、《定向发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十、福星惠誉在定向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定向工具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