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2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二十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31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0名原告起诉公司,1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0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707,443.1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96,157.1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0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8,507.16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四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2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公告编号:2017- 03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华夏东路811号上海南青华美达酒店海景海怡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宏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朱啸虎先生、独立董事姜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戴勇斌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华信资本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乔营强、鄯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