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东方钽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钽业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吕志
中国北京市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翠双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中天运[2017]审字第90012号附3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天运[2017]审字第90012号附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6年度《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表》所列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损失核销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核销资料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对贵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的基础上,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核。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以及财务核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实地调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贵公司2016年度资产财务核销金额为15,156.12元,其中,通过资产减值准备核销14,362.06元,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794.06元,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的有关规定。其中:我们审核的财务核销金额为15,156.12元,包括应收账款核销6,756.12元,其他应收款核销8,400.00元。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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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3月3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虽然公司净利润为正,但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依旧为负,故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78亿元,占公司净资产25.46%。同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余额为11.5亿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互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6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6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等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白维先生、班均先生、刘斌先生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实,公司 2016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预计范围内,与关联方在加工、修理、购买矿石等个别单项业务交易额上低于预计交易额的20%,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生产安排的及时调整,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利益。对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交易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和服务均符合各方的标准要求,促进了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交易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经营财务产生积极影响。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对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报酬的意见
对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报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17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7年3月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情况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会议,积极参与公司的有关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董事会议案和决议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程序等进行监督,保证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明显增强,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履行职责时能够从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出发,廉洁守法,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
2、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进行了检查,并对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行为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进行的,公司财务制度健全,2016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关资产的租赁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及损害非关联股东权益及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
本年度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及所涉及事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该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1、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6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在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对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7日
(上接9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