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7-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7-1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2民初3937号)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现本公司将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2民初3937号)的诉讼事项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纪钊,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18号楼3172室。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人:赵伟

第三人:马雅

2、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0月8日,王纪钊分别与马雅、赵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依该合同贷款人王纪钊分别向借款申请人马雅、赵伟发放贷款250万元,期限2个月,利率按年化收益20%计算,同时约定借款人因任何非贷款人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马雅、赵伟以其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马雅、赵伟名下无权属清晰的价值500万元的个人财产,同日,马雅、赵伟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马雅、赵伟以双方持有的合慧伟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各50%股权转让给王纪钊做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以各250万元转让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的股权。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原告王纪钊诉被告合慧伟业及第三人赵伟、马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2015年4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判决:合慧伟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持有的合慧伟业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马雅持有的合慧伟业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2015年6月5日,合慧伟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3]二中民(商)终字第08827号),裁定:(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相关信息见2015年6月2日、6月10日、12月22日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59])、《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60])、《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65])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临[2015-95])。

(三)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合慧伟业传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2民初3937号),裁定书称:鉴于王纪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纪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准许原告王纪钊撤回对被告合慧伟业、第三人赵伟、马雅的起诉。

至此,王纪钊诉合慧伟业及第三人赵伟、马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以原告王纪钊撤诉结案。

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的诉讼事项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纪钊,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18号楼3172室。

被告一: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伟

被告三:马雅

被告四:第三人邱士杰

被告五:第三人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达信”)

2、有关纠纷的起因

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2民初3937号)的诉讼事项起因相同。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与赵伟、马雅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依法确认赵伟、马雅2013年9月4日将其各自持有的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股权质押给至诚达信的股权质押,在2014年9月5日已经到期,并且因没有做质押登记而无效;

3、依法确认邱士杰于2015年8月10日所作增资无效;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其他事项

依据2017年1月19日《人民法院报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12])。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合慧伟业转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应诉通知书》告知:自合慧伟业收到起诉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本公司确认,案件相关当事人合慧伟业聘请的律师已就此案正积极应诉。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2民初3937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7-14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天首,股票代码:000611)自2017年3月9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就相关事项及具体方案进行论证,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预计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 个交易日内(含停牌当日)刊登公告或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