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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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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7-007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3月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女士需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董事叶志雄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40人,代表股份2,207,792,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1,930,280,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60人,代表股份277,512,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38人,代表股份575,774,8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7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298,262,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60人,代表股份277,512,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969,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98%;反对18,294,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86%;弃权9,528,2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951,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677%;反对18,29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74%;弃权9,528,2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4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长富 王振兴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粤非凡律法字第8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长富、王振兴出席格力电器于2017年3月8日召开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召开的十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3月8日召开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7年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召开地点为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号天伦王朝酒店二楼会议室。2017年2月24日,公司发出更正公告,确认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78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上述通知中所述的股东大会已于2017年3月8日下午14:30在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78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3月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3月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和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80人,代表股份1,930,280,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872%。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960人,代表股份277,512,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也没有审议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赞成票数为2,179,969,5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739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赞成票数547,951,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677%。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