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控股股东东大针织,以及股东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公司其他股东,即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和高磊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张间芳、张家地、张慧频、陈卫丽、刘国海、芦建根、郑钰栋、沈洪斌、谢小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龚文澜、熊建军和闻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本预案。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1%,且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3,000万元,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总股本的0.5%,且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4)控股股东一年内一次或多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5)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所使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取得的薪酬的30%。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则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东大针织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东大针织计划减持部分股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期末东大针织持有的康隆达股份总数的5%。

(二)持有发行前25%股份的股东东大控股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东大控股计划减持部分股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期末东大控股持有的康隆达股份总数的5%。

(三)裕康投资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裕康投资计划减持康隆达股份,减持比例最高为其所持康隆达股份的100%。

(四)满博投资的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满博投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康隆达股价情况对所持康隆达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满博投资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

六、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制定了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但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现有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架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保证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

3、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订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二)公司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审慎对公司未来的薪酬制度、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等事宜进行审议,促使相关事项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东大针织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公司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公司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公司将审慎对公司未来的薪酬制度、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等事宜进行审议,促使相关事项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6年1-6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经中汇会计师“中汇会审[2016]4266”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截至2017年1月末的在手订单情况预计,与2016年1-6月相比,公司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在-10%至10%之间,不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形,具体如下: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59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康隆达”,股票代码“603665”。本次发行的25,000,000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7年3月13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3月13日

3、股票简称:康隆达

4、股票代码:60366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5,000,000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控股股东东大针织,以及股东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即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和高磊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张间芳、张家地、张慧频、陈卫丽、刘国海、芦建根、郑钰栋、沈洪斌、谢小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龚文澜、熊建军和闻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KangLongDa Speci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中文简称:康隆达

2、法定代表人:张间芳

3、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9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7,500万元

5、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6、经营范围:研发:手部特种防护产品;设计并提供:细分行业手部防护的解决方案,细分行业手部防护产品从采购到存储、发放、使用统计、回收再利用的一条龙服务方案;生产:手部防护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生产用纤维、纱线、胶料的批发及进出口;安全和防护知识的策划、推广普及服务

7、主营业务: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手部劳动防护解决方案

8、所属行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

9、联系电话:0575-82872578

10、传真号码:0575-82538150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kanglongda.com.cn/

12、电子信箱:kld@kanglongda.com.cn

13、董事会秘书:陈卫丽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选聘情况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所有监事均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监事选聘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共有8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15、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东大针织持有公司48.6389%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东大针织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经绍兴同济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张间芳先生之妻)及张家地先生(张间芳先生之子),以上三人通过东大针织、东大控股和裕康投资合计控制公司83.64%的股份。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5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4,566名,其中前10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21.4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4,176股,网上投资者弃购47,785股,合计51,961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500.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050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保荐承销费用31,000,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用7,000,000.00元、律师费用8,000,000.00元、信息披露费用4,150,000.00元、发行手续费149,000.00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0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8,470.1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57元(按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93元(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17]01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6年1-6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经中汇会计师“中汇会审[2016]4266”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截至2017年1月末的在手订单情况预计,与2016年1-6月相比,公司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在-10%至10%之间,不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21-68801576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翟程、艾华

项目协办人:王轩

项目经办人:孔磊、郝东旭、陈菁菁、邵宪宝、邢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0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