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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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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入伙有限合伙
企业的补充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7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入伙有限合伙

企业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建艺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资本”)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投资入伙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灿投资”)的相关事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补充公告以下内容:

一、合伙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上海华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本”)

2、股东情况

3、企业性质及主要投资领域

华信资本为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华信资本的主要投资领域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FOF基金等。

4、华信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睿灿投资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深圳凯尔汉湘实业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3)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自然人吴志雄(身份证号:510214××××××××××××)

上述睿灿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投资入伙睿灿投资及未在睿灿投资担任职务。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睿灿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睿灿投资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

(二)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各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期限至2026年11月29日。

(三)存续期限: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合伙企业的的存续期限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2046年11月3日。

(四)退出机制: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但应当提前三十个自然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非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不得向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中的权益。

(五)会计核算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和程序。

(六)管理模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其投资管理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参与投资睿灿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公司入伙睿灿投资的出资资金将用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进行增资。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冲突关系,并有利于公司与恒大地产建立更深层次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1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35%。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3、根据相关承诺,股东阎永平所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一年内的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156,000股,其余股数将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办理追加限售业务并按照承诺逐年解除限售。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115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由6,090万股变更为8,120万股。

2、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1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820.12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6月14日,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8,12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09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孙昀、陈景辉、郭杰、张杰、田力、温良茂、黄荥、牛承峰、韩钰、张远松、王自友、高江峰、许刚、高国友、杨广生、郑启春、赵昱、刘国平、李建荣、涂国发、许凯华、谢新青、阮民诗、樊华、深圳市建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艺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田锁占、徐浩然、朱蓉辉、徐牧、刘安玉、曾镇江、肖倞、林娟、刘丽霞、唐正东、李永奇、李相成、赖德建、阎永平、张蕾、崔晓路、马立雄、深圳市领航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水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佛山市凯鼎长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德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海云、颜如珍、孙昀、刘珊、陈景辉、杨广生、刘国平、田力、刘庆云、温良茂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因素的影响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东孙昀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阎永平承诺:本人将根据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在限售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已持有股份数的70%;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已持有股份数的95%。上述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格(如遇股票除权除息,则按照规定做相应处理)。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上述股份转让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份转让的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若公司股价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则上述股票收盘价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下同)。

(2)股价稳定的义务人及具体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本项中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股价稳定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承诺,当股价稳定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义务人履行完毕其义务后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其将立即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定的方案(根据规定如不能增持时,则时间相应顺延),以不高于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及津贴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增持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

(3)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4)约束机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履行或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其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督促其本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停发其12个月的薪酬及津贴。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因素影响而终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1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1人,具体情况如下表:

■■

注1:孙昀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800,000股,其中2,342,520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流通股数为950,000股,其余2,850,000股将继续锁定。

注2:阎永平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共计3,080,000股,根据相关承诺,在限售期满后一年内,其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已持有股份数的70%;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其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已持有股份数的9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后一年内的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156,000股,其余股数将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办理追加限售业务并按照承诺逐年解除限售。

注3:陈景辉现任公司监事,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50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流通股数为125,000股,其余375,000股将继续锁定。

注4:马立雄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共计500,000股,其中3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5:田力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5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流通股数为62,500股,其余187,500股将继续锁定。

注6:温良茂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5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流通股数为62,500股,其余187,500股将继续锁定。

注7:许刚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共计100,000股,其中9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8:杨广生现任公司监事,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5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流通股数为12,500股,其余37,500股将继续锁定。

注9:郑启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共计50,000股,其中5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该部分解除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10:刘国平现任公司监事,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5,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流通股数为11,250股,其余33,750股将继续锁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