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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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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0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贵所《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说明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关于调整账面存货价值事项的公告》中相关事项。函件收悉后公司董事会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关于如上事项的专题会议,会后组织安排部署了包括证券部、财务部等在内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向贵所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存货清查盘点的具体过程,发现部分存货缺失的具体时间,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16年9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公司新任董事长尹宏伟先生上任后非常重视公司的内部控制及管理,要求对公司现有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盘点,且为了实现公司板块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决议将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划入实业板块相关子公司统一规划管理而进行业务剥离,在如上过程中,对涉及到的相关存货及资产进行了清查盘点,依据财务账面数量与实物库存及资产进行核对,盘点清查存货过程中发现公司账目上存在的旁路柜、电池柜、配电柜等存货实物不存在于本公司,于是对该等账目存货进行彻查,发现缺失的存货为公司正在交涉的“深圳阿伯丁事项”有关的存货。于是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事项的情况进行处理,得知公司销售部门及法务部目前仍在与对方交涉沟通,如果对方同意补充发货或者归还货款则不会对公司存货及资产造成影响,当时因沟通结果尚未确定,所以无法确认是否会对公司造成实质影响,期间公司一直积极与对方沟通交涉,最终双方确实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因此公司于2017年2月末,初步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存货有无法追回的可能性,出于谨慎性的原则,公司针对此笔存货涉及的预付款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计提了减值损失,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账面库存数量,该存货形成的时间、原因以及自形成以来的存放状态。

回复:

如上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账面库存数量

存货明细表

存货形成的时间:(1)2014年9月26日与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伯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额为21,746,000元。(2)2015年10月9日取得阿伯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9,744,630元),2015年12月7日取得阿伯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2,001,370元),发票金额共计21,746,000元。

存货形成原因:我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大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与阿伯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额为21,746,000元。合同签订后,永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阿伯丁公司货款20,658,700元(依据如上《购销合同》第二条付款期限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总金额30%作为订金,总金额65%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分批次电汇或承兑付清。”;另外,因永大公司向阿伯丁公司采购的货物为爱默生品牌纯原装进口产品,所以要求全款提货并且具有供货期长的特点)合同约定供货期为签订合同第6个月开始供货,第11个月内(即2015年8月30日前)交清全部货物。

自形成以来的存放状态:根据与阿伯丁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中第三条“货物的交付”中约定“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永大公司”完全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相关款项付给“阿伯丁公司”。此合同为贸易合同,不需要企业加工,根据合同要求,由“阿伯丁公司”提供商品,按“北京榕悦”要求,送货至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现场。合同供货期(即2015年8月30日前)届满后,卖方阿伯丁公司一直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在公司销售部门的催促下,2015年10月阿伯丁公司向北京榕悦提供了相当于金额9,744,630元的货物。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44,630元),因货物直接发到用户现场,为了便于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发票、入库单确认存货入库。

在取得阿伯丁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并于北京榕悦确认货物收到并无异议后,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北京榕悦开具了增值税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1,498,663.47元,同时确认A合同的销售收入,结转了相应的存货成本。

2015年12月上旬,公司律师与阿伯丁公司有关人员多次沟通,此时,阿伯丁公司声称将尽快提供第二批货物,并于2015年12月7日取得阿伯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2,001,370元),因此公司根据增值税发票、入库单确认相应存货(不含税金额10,257,581.20元)。

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目前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交涉情况,存货缺失事件对公司当期和以往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回复:

与有关方面沟通和交涉的情况:

我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与阿伯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额为21,746,000元。合同签订后,永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阿伯丁公司货款20,658,700元。合同约定供货期为签订合同第6个月开始供货,第11个月内(即2015年8月30日前)交清全部货物。另永大公司与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榕悦”)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两份《承揽合同》,合同额分别为11,498,663.47元(简称A合同)和14,162,202.53元(简称B合同),合计25,560,866元。如上协议所涉及货物的最终使用方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即货物由北京榕悦提供给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货期(2015年8月30日)届满后,卖方阿伯丁公司一直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在公司销售部门的积极催促下,直到2015年10月阿伯丁公司向北京榕悦提供了相当于金额9,744,630元的货物,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44,630元),后公司经与北京榕悦确认货物收到并无异议后,于2015年10月21日向北京榕悦开具了增值税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1,498,663.47元),至此对应与北京榕悦签署的第一份1149.8万合同(A合同)各方均履行完毕,公司财务确认该笔业务收入。

自2015年9月开始,公司商务代表王国华与阿伯丁公司黄先生及法定代表人何先生多次沟通,阿伯丁公司迟迟未向北京榕悦提供第二批货物(B合同),2015年12月初,王国华经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批准办转诉讼审批手续交法律顾问诉讼。2015年12月上旬,公司律师与黄先生、何先生电话催款, 2016年初,公司在吉林高新区法院起诉深圳阿伯丁和北京榕悦,2016年春节后,公司律师与黄先生到北京榕悦公司,取回364万元承兑汇票后撤诉。2016年5月,公司再次起诉北京榕悦支付785万余元货款,并要求阿伯丁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各方协商,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出具《调解书》,北京榕悦按约定于2016年9月末履行了付款义务。A合同货款结清。

至于B合同所涉货物,永大公司多次联系阿伯丁公司始终无法提供。北京榕悦于2016年9月在吉林高新区法院起诉永大公司,理由是永大公司未履行1416万合同供货义务,主张解除B合同,并提出阿伯丁公司未供货,北京榕悦自己垫资供货。因阿伯丁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供货义务,阿伯丁相关责任人涉嫌将本应用于购货的款项挪用或侵占,可能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公司于2016年10月到相关机关报案,要求对阿伯丁公司及其责任人立案侦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2016年11月25日,有关机关对阿伯丁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下达《立案决定书》,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16年12月末,公司律师与阿伯丁公司负责人何先生在深圳就款项给付问题面谈一次,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案有关机关正在调查侦破中。

对公司当期和以往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

2016年公司在发现上述事项后,对未执行完合同,出于谨慎性原则,年末当期计提减值准备10,917,070元,扣除所得税费用支出,影响2016年当年预计净利润818.56万元,并及时在2016年度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中体现了该等事件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

2015年对外销售北京榕悦11,498,663.47元合同,按公司销售确认原则政策,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将产品发至客户指定地点,取得用户收货凭证同时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并且收回全部货款,确认销售收入11,498,663.47元,所以对2015年经营成果无影响。

公司2014年9月26日与阿伯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额为21,746,000元。合同签订后,永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阿伯丁公司货款20,658,700元。合同约定供货期为签订合同第6个月开始供货,第11个月内(即2015年8月30日前)交清全部货物。直到2015年10月阿伯丁公司向北京榕悦提供了相当于金额9,744,630元的货物,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44,630元),后公司经与北京榕悦确认货物收到并无异议后,于2015年10月21日向北京榕悦开具了增值税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1,498,663.47元),至此对应与北京榕悦签署的第一份1149.8万合同(A合同)各方均履行完毕,公司财务确认该笔业务收入。

在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后及财务报告报出日前,涉及B合同的货物,公司商务代表与供货方、最终用户方在积极沟通,公司认为阿伯丁公司正在发货状态中,该业务为正常状态,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阿伯丁公司无法提供第二批货物,无法归还原预付货款。2016年9月以后,由于该业务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公司积极沟通调查后,公司于2017年2月末,初步认为阿伯丁公司已不可能继续提供B合同的货物,公司可能无法追回已预付的存货款项。出于谨慎性的原则,故将入库的存货及增值税转至其他应收款(金额10,917,070元),并在2016年度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无需对该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销售部门及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本着积极的态度,多次与阿伯丁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力求尽最大努力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并追讨相关款项。

第二,公司经与阿伯丁公司相关责任人沟通无果后立即对可能给公司造成的存货价值及影响进行了估算,并按照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最大不利影响及最谨慎的原则对剩余无法履行的合同金额全额计提了减值损失、调减存货价值10,917,070元。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公司于2016年10月到相关机关报案,要求对阿伯丁公司及其责任人立案侦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2016年11月25日,有关机关对阿伯丁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出具《立案决定书》,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16年12月末,公司律师与阿伯丁公司负责人在深圳就款项给付问题进行面谈,经多番沟通后双方最终仍未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有关机关已经受理并启动该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四,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已经针对该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论证并已经安排专人负责该事项的跟进及后续进展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对供应商资质及销售客户信用的审查管理。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1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及经营范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4日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科技”)因集团名称变更及未来发展、战略整合需要,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融钰科技于近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情况如下:

一、 变更情况

二、 新取得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854519420

名称: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9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尹宏伟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02月26日

营业期限:2014年02月26日至2029年02月25日

经营范围:电气、工业自动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电气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