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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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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金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7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8日-2017年3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2017年3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燕根水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2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3,960,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778%。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105,566,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9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394,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394,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394,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95%。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3,89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324,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97%;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9%。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3,786,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5%;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20,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3,786,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5%;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20,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4、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5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2%;反对205,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5%;弃权104,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3%。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84,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00%;反对205,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01%;弃权104,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9%。

5、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3,786,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5%;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20,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6、审议《公司关于确认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股份数为105,566,146股。

表决结果:同意8,220,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20,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7、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86,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5%;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20,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8%;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8、审议《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3,783,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6%;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6%;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1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0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7%;弃权117,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晏维、方冰清

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