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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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79证券简称:荣泰健康公告编号:2017-023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24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9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公示。

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