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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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6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产业基地综合研发中心D区3F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董事长庄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八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翁惠萍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庄巍先生、陈光华先生、任伟泉先生、陈全世先生、徐逸星女士及郭站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沈侣研先生、宫毅先生、陈琦女士及惠颖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钱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