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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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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0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建设)起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原重工向原告中轻建设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8))。

中轻建设于近日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1民初1073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太原重工向原告中轻建设返还4,3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

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2号B座107外套间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章

(二)案情概要

中轻建设与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业务模式,由中轻建设作为买受人和太原重工签订了《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中轻建设通过第三人荣达租赁向太原重工支付了货款4,300万元。

在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和太原重工的另一案件中,太原重工称《采购合同》所盖该公司印章是虚假的,不承认和中轻建设签订过任何《采购合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判决均对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由此,中轻建设认为,太原重工取得4,30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并致中轻建设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诉讼请求

中轻建设以太原重工为被告、以荣达租赁为第三人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无合同依据收取的款项4,3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自支付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全部利息(按照本金4,300万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月2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11,599,397.2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1民初1073号):判令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4,300万元及此款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797元,由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一案,2015年3月16日,荣达租赁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轻建设及太原重工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租金、相应利息、违约金以及履行回购责任等,诉讼标的约4,300万元。

2016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轻建设偿还荣达租赁租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4,272.67万元。中轻建设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轻建设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等公告内容)。

2016年10月27日,中轻建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中轻建设的再审申请。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中轻建设诉太原重工一案,由于目前只是一审判决,尚不确定太原重工是否进行上诉等原因,因此,公司暂时无法确认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一案,由于公司已经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计提了损失。因此,本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中轻建设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