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编号:临2017-032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王维航先生通知,王维航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7,533,333股办理了股票质押,质权人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为6个月。双方已于2017年3月13日完成质押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王维航先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91,913,2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32%。本次质押后,王维航先生共质押本公司股份67,963,333股,约占其总持股数的73.94%,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5%。
二、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质押情况
(一)股份质押的目的
公司第一大股东王维航先生本次股份质押用于个人资金周转需要。
(二)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王维航先生个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质押协议的相应能力及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质押协议约定,本次交易设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该值时,可能引发质权人对质押股份进行平仓处置。针对以上风险,王维航先生将预先做好资金筹措和安排,在以上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提前还款或其他有效措施。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17-033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梁达光、王斌、沈青华、姜培维、仝允桓因日程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安耀华因日程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月英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成立物联网并购基金及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子公司收购 Grid Dynamics International,Inc.并签署合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一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维航先生予以回避表决,王维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1913216股。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表决议案,二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雷、史孟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