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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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7-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3月24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2月2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2017年3月13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延期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8.37%股份的股东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长电科技出售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9.99%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7-016号公告。

(2)《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及2017年3月13日公告的股东大会延期外,于2017年2月2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3月24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江阴市澄江东路99号九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3月24日

至2017年3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经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经2017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14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公告以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授权委托书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7-018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19.99%股权转让给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实施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将持有的国富瑞19.99%股权转让给国富商通,转让价给为人民币14,000万元。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电科技出售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9.99%股权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国富商通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为7,820万元人民币,隶属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是提供服务全球、权威、诚信的电子商务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其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首饰、厨房及卫生间用具、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照相器材、乐器、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饲料、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配件、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花卉、眼镜、鲜蛋、箱包、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交易及储运)、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玩具;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年(未经审计),国富商通总资产22,331.82万元人民币,净资产16,845.92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1,288.8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65.61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公司持有的国富瑞19.99%股权

名称: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一路21号

注册资本:19,86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付诚

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8日);外包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软、硬件批发;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佣金代理业务(拍卖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并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8,891.5258万元,占注册资本44.77%;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5.24%;本公司出资3,971.4742万元,占注册资本19.99%。

2、国富瑞2016年(审计)营业收入17,041.0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4,243.1万元人民币,总资产32,370.13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6,492.08万元人民币。

国富瑞2015年(审计)营业收入15,973.8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3,767.79万元人民币,总资产29,455.17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3,248.99万元人民币。

3、国富瑞2016年、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4、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交易价格:以国富瑞2016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1-00751号)为依据,与交易对方国富商通协商确定,最终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000万元。

支付期限:

1、乙方在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1,400万元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诚意金。

2、在甲方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2,600万元(下称“二期价款”),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甲方收到全部的二期价款后,上述履约诚意金自动转换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下称“一期价款”);若甲方在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四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二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诚意金归甲方所有。

交割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交易不设任何的交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

2、当甲方收到一、二期全部转让价款后,标的股权应被视为已经实质转移给乙方。乙方应就标的股权之转让,自行取得原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之批准以及完成股权变更之工商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签署后,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通知乙方补救而乙方未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乙方已付的第一期价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作为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最终赔偿额,并保留甲方在国富瑞的股东身份,恢复其作为股东之权责。但是,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已付的二期价款。

3、本协议签署后,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通知甲方补救而甲方未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救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须退还乙方其已收到的全部一、二期转让价款。甲方恢复其股东身份,承担股东之权责。

4、甲乙双方应积极推进原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完成股权变更之工商登记。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书面确认不批准本次标的股权之转让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5、当本协议按上一条规定获得解除时,甲方恢复其股东身份,承担股东之权责。同时,甲方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二期价款合计12,600万元人民币,一期价款作为分手费归甲方所有。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主营业务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关联不大,根据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出让国富瑞19.99%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可收回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共计14,000万元人民币,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次交易可产生约9,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收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正面影响(2015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5,200万人民币),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