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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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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44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8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尚修磊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充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获得过优秀员工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授予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一致。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股权激励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3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79 元/股。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45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正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下午14时在公司1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公司董事徐烨烽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3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3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份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详见 2017年3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46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正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编号:2017-02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此授权,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确定2017年3月13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7人,包括部分: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获得过优秀员工的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3、授予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6.58%。其中:首次授予409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5.38%;预留91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1.2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8.20%。其中,徐烨烽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4、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79元。

5、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7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87名激励对象40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授予日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79元;

3、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4、来源和性质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2017-2019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以2016年审计报告确定的2016年营业收入指标为基数,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档,其中A、B档的员工所持股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100%解除限售,C档员工80%解除限售,D档员工不得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并同意按照本计划规定向87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获得过优秀员工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授予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一致。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股权激励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3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79 元/股。。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星网宇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星网宇达符合公司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4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47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6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已于2017年3月8日公布,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在全景网举办2016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徐烨烽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志良先生 、财务总监刘玉双女士、独立董事马永鸿先生、保荐代表人贺骞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