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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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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1号)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2月非公开发行34,582,132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饶宇 朱桢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