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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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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7

债券代码:122050 债券简称:10杉杉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杉杉股份”)于2010年3月26日发行的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0杉杉债”),将于2017年3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2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3月23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3月27日

● 摘牌日: 2017年3月27日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0杉杉债,代码122050

3、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6亿元,当前余额5.90亿元,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第5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1051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6%

8、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自2011年起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及相关日期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2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3月23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3月27日

(四)摘牌日:2017年3月27日

(五)本次本息兑付方案:按照《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杉杉股份关于“10杉杉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5.90亿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6%。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6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7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杉杉债”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0杉杉债”(122050)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68元(税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0杉杉债”(12205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6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0杉杉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0杉杉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18号C区3楼

法定代表人:庄巍

联系人:陈莹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叶露、尤洁

联系电话:021-32587361

传真:021-22169844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

附件一:

“10杉杉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