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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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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辛德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17 号”)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一”)向辛德芳发行15,462,841股股份、向辛立坤发行2,764,167股股份、向浙江星鹏铜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841,75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21,714,28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募集配套资金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公司已向通过询价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人民币379,999,987.5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62,675,751.5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2016]验字第9010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上海益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泰医药”或“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益泰医药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115619000009824,截止2017年02月24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益泰医药铼[188Re]-HEDP临床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二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阙雯磊、任耀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8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详见2016年2月27日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近日公司共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4,2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近期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91天”理财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4,2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计划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91天

2、理财产品期限:91天

3、预期年化利率:4.30%

4、理财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肆仟贰佰万元整

6、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7、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揭示

(一)利率风险: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在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客户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四)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期限(若有)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六)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三、风险应对措施: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独立董事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同时,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2016年3月4日公司使用人民币4,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2月28日到期。

(二)2016年3月4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8月10日到期。

(三)2016年5月1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8月9日到期。

(四)2016年5月31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900万元在厦门国际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9月1日到期。

(五)2016年5月23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4,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8月23日到期。

(六)2016年7月7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6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7年7月6日到期。

(七)2016年7月25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

(八)2016年8月11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1月10日到期。

(九)2016年8月8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1月8日到期。

(十)2016年8月26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4,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

(十一)2016年9月9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900万元在厦门国际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

(十二)2016年9月21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500万元在民生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2月20日到期。

(十三)2016年11月1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7年2月9日到期。

(十四)2016年11月22日公司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6年12月29日到期。

(十五)2016年12月29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9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7年2月28日到期。

(十六)2017年1月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7年7月5日到期。

(十七)2017年1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民生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7年4月6日到期。

(十八)2017年1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民生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7年12月27日到期。

六、备查文件

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